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徐瑋玲 代理人 郭威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97年4月14日│30,000元│TC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