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史明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史明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史明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史明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9日│99年1月15日│98年9月4日│98年9月2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1956│99年度偵字第1956│98年度毒偵字第│98年度毒偵字第││查││號、2648號│號、2648號│4499號、4904號│4499號、490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118│99年度易字第118│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事││號│號│741號│741號││實├──┼────────┼────────┼────────┼────────┤│審│判決│99年2月24日│99年2月24日│99年5月14日│99年5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易字第118│99年度易字第118│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定││號│號│741號│741號││判├──┼────────┼────────┼────────┼────────┤│決│確定│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99年5月14日│99年5月14日│││日期│││││└─┴──┴────────┴────────┴────────┴────────┘┌────┬────────┬────────┬────────┬────────┐│編號│五│六│七│八│├────┼────────┼────────┼────────┼────────┤│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7日│99年1月17日│99年1月1日│98年12月2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毒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6404│99年度毒偵字第││查││888號│888號│號│25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事││825號│825號│653號│857號││實├──┼────────┼────────┼────────┼────────┤│審│判決│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99年6月18日│99年6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定││825號│825號│653號│857號││判├──┼────────┼────────┼────────┼────────┤│決│確定│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99年7月12日│99年6月11日│││日期│││││└─┴──┴────────┴────────┴────────┴────────┘┌────┬────────┬────────┬────────┬────────┐│編號│九│十│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26日│98年9月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99年度偵字第││││查││13999號│1140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99年度壢簡字第││││事││1506號│1466號││││實├──┼────────┼────────┼────────┼────────┤│審│判決│99年7月22日│99年7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99年度壢簡字第││││定││1506號│1466號││││判├──┼────────┼────────┼────────┼────────┤│決│確定│99年8月9日│99年8月23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