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執行羈押今將屆滿三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俊廷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