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原告 黃妙菁 被告 張恩偉
徐朝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張恩偉部分,業經判決有罪;另就被告徐朝翊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而未經本院判決,然因原告起訴被告2人就其所受損害應負共同侵權責任,而起訴書亦記載被告徐朝翊參與本件詐欺原告之犯行,故被告徐朝翊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葉文博
法官洪碩垣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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