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杰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78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3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零點貳貳零肆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杰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7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9月21日確定,108年9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204公克,驗餘淨重0.2184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78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
9月21日確定,108年9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㈡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
前淨重0.2204公克,驗餘淨重0.2184公克),而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6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扣案物品照片2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3、14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前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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