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臺中女子監獄管理員 江書瑋 於民國108年4月1日在臺中女子監獄接見室外草皮拾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而交由警方扣案,上開第一級毒品非江書瑋持有,亦查無其他可疑之人,為無主物,惟扣案物品,經鑑驗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上開物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0680公克,驗餘淨重0.060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80400424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據上,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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