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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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王淑雯 被告 周盈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周盈瑄未為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周盈瑄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周盈瑄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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