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原告 潘奕辰 被告 徐宏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原告於刑案最後審判期日始提起,顯然不能立即終結本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