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6年度竹小字第617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