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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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