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小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小字第546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竹小字第54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