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4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等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97年3月21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96.07.06│96.06.29│96.09.09││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6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181號│偵字第5924號│偵字第890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3307│96年度訴字第3465│96年度訴字第4580││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09.28│96.10.15│96.12.06│││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3307│96年度訴字第3465│96年度訴字第4580││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6.12.24│96.12.24│97.03.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2173號│更字第2173號│更字第2173號││├────────┴────────┴────────┤││編號1至5,經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1709號,曾定應執行刑3│││年5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96.09.10│96.10.16│96.10.02││日期││││├──────┼────────┼────────┼────────┤│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6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901號│偵字第9874號│偵字第24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0│96年度訴字第5088│97年度審訴字第││最後││號│號│33號││事實審├──┼────────┼────────┼────────┤││判決│96.12.06│97.02.27│97.05.21│││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4580│96年度訴字第5088│97年度審訴字第││確定││號│號│33號││判決├──┼────────┼────────┼────────┤││判決│97.03.21│97.03.17│97.06.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2173號│更字第2173號│字第10103號││├────────┴────────┤│││編號1至5,經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1709││││號,曾定應執行刑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