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380號聲請人 吳易修 相對人富懿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日終局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九年度司促字第一二三八○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二日所為駁回新臺幣參拾萬部分裁定(終局處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借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因提出之契約書記載借貸期間尚未屆至,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以聲請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嗣聲請人於異議期間內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已於109年1月31日與相對人合意終止借貸契約,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併提出協議書影本為證。因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且異議有理由,故本院就此部分應另為適當之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