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413號原告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訴訟代理人 賴騰浩
歐翔宇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真 律師被告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
傅嘉和 杜欣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嗣於109年7月15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且釋明所聲請調查證據之待證事實,主張本件尚有爭點未予查明,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是本院認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