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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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麗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珊羽林明玲 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萬5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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