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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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洛妍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美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陳 含笑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95,6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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