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7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115,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