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32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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