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35號聲請人 潘健福
黃微佳 相對人 嚴敦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嚴敦毅、第三人 許展榮 、 任蘭珍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關於相對人嚴敦毅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嚴敦毅負擔百分之45,餘由第三人許展榮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係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953元,及土地複丈費39,700元,合計114,653元,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45,其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1,594元(計算式:114653×45%=51594),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