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1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莊麗珍 (原名 莊采諭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二
十五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