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麗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驗餘第二級毒品大麻油壹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駱麗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792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油1瓶,經鑑定結果,分別呈Tetrahydrocannabinol(四氫大麻酚)及Cannabidiol(大麻二酚)陽性反應,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792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油1瓶,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檢Tetrahydrocannabinol(四氫大麻酚)及Cannabidiol(大麻二酚)成分,另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送驗大麻油檢品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為91.71公克,並備考該檢品含四氫大麻酚、大麻酚等大麻特有生物鹼成分,非單一四氫大麻酚成分,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第二級毒品第155項但書規定,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11日FDA研字第1070030337號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108年2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214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毒品確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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