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麗茹 (原名: 蔡淑美 )代理人 林憲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麗茹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以10
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年5月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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