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74號110年度訴字第1875號110年度訴字第1876號110年度訴字第1877號110年度訴字第1878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淑娟
徐艷鳳 徐艷玲 徐艷秋 徐淑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文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3萬1,439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鄧文琦附表:
土地部分編號改制、重測前之地號、建號或門牌號碼改制、重測後之地號、建號或門牌號碼權利範圍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價額(小數點以下4捨5入)1桃園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139.560,243元8,403,899元2桃園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31.265,300元2,037,360元3桃園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14.865,300元966,440元4桃園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160.27,700元1,233,540元建物部分5桃園縣○○鄉○○路0段000號房屋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全部1.依房屋稅籍證明,課稅現值為290,200元。合計:12,931,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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