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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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志茂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林麗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志茂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而聲請人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對各債權人清償,且各債權人均已受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免責。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聲請人自111年1月20日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50,207元後,經本院於111年8月16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在案,本院執行處即函送聲請裁定免責,復因聲請人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主張業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額度而聲請免責,依據首揭說明,本院即應審酌聲請人是否已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均達應受分配之數額。

 ㈡而聲請人主張其於前揭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分別對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麗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至已逾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所示數額等情,業據提出郵政匯票及債務償還證明數為證(見本院卷第36至40頁)。經本院以113年9月19日屏院昭民文字第113消債聲免10號函向各相對人函詢,各相對人亦均稱聲請人清償之數額與其所述相符,是聲請人前開主張,堪信屬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相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分配總額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146,323元×公告債權比例)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聲請人清償數額

相對人陳報清償數額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842元

0.45%

228元

658元

430元

658元

658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3,245元

9%

4,607元

13,169元

8,562元

13,169元

13,169元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4,648元

6.58%

3,367元

9,628元

6,261元

9,628元

9,628元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5,029元

7.8%

3,994元

11,413元

7,419元

11,413元

11,413元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9,832元

12.08%

6.181元

17,676元

11,495元

17,676元

17,676元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3,243元

5.61%

2,871元

8,209元

5,338元

8,209元

8,209元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0,468元

6.52%

3,338元

9,540元

6,202元

9,540元

9,540元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8,043元

12.6%

6,447元

18,437元

11,990元

18,437元

18,437元

9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65,550元

9.03%

4,623元

13,213元

8,590元

13,213元

13,213元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24,052元

7.11%

3,640元

10,404元

6,764元

10,404元

10,404元

1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1,162元

2.87%

1,467元

4,199元

2,732元

4,199元

4,199元

12

林麗娟

1,500,000元

20.36%

10,420元

29,791元

19,371元

29,791元

29,791元

總計         

7,368,114元

100.01%

51,183元

146,337元

95,154元

146,337元

146,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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