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麗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梅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壹仟柒佰肆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捌仟零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