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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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益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益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鄭益來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除附表編號2之「罪名」應更正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罪」外,餘均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