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號抗告人 簡錦俊 上列抗告人於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 劉青霖劉智維 聲請為相對人倍捷國際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經選任為倍捷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2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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