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晉元義務辯護人許哲仁律師被告陳毅丞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 律師
周政憲 律師 莊瀅臻 律師被告 陳全發 義務辯護人 許景翔 律師被告 趙晉緯 義務辯護人 黃健誠 律師被告 于德慧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之記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所示欄位「更正前」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所示「更正後」記載之錯誤,此詳原判決書第19頁所述即明,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名翔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附表:
┌──────┬────────┬────────┐│欄位│更正前│更正後│├──────┼────────┼────────┤│原判決附表三│陳毅丞共同犯「剝│陳毅丞共同犯「傷││編號四第三項│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害罪」。││(第47頁)│」。││├──────┼────────┼────────┤│原判決附表三│趙晉緯共同犯「剝│趙晉緯共同犯「傷││編號四第四項│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害罪」。││(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