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子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子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審簡字第2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經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753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614號駁回上訴確定;⑶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經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158號駁回上訴確定;⑷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⑸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13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⑴⑵⑸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09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前開⑶⑷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63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前開而執行刑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5年6月16日入監服刑,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25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2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章曉文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湯郁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