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 周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周信安 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周信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籍設新北市○○區○○街○○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1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周信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信安為聲請人之長子,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失蹤人自94年5月1日後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15年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周信安自94年5月1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09年7月24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周信安於94年5月1日失蹤,計至101年5月1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