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甲○○因犯竊盜、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刑前強制工作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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