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丁○○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丁○○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