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0二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乙○○、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楊志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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