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一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洪秀全 │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 陸萬 元│AE0000000│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合作社營業部│││一日│├─┼─────────┼─────────┼─────────┼─────────┼─────────┤│2│洪秀全│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陸萬元│AE0000000│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合作社營業部│││日│├─┼─────────┼─────────┼─────────┼─────────┼─────────┤│3│ 林麗卿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本│貳拾萬元│FA0000000│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會│││一日│├─┼─────────┼─────────┼─────────┼─────────┼─────────┤│4│ 張力蘋彰化商業銀行淡水分│貳拾萬壹仟柒佰元│PA0000000│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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