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80號原告 莊心彤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葉芸君 律師 黃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天瑞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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