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25號聲請人即原告 謝秋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9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25號案件,民國113年10月15日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因被告 宋俊宏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確認開庭之內容為由,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3年10月15日審判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已經敘明其理由,並於法定期限內為之,經查亦無不應許可之情形,爰諭知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並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若有違反,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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