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解錕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106年度執字第3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解錕政因竊盜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解錕政因竊盜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1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3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05年度聲字第4321號裁定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6至9、11至13、15至17、22至3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至5、10、14、18至20、3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調查日期106年2月21日)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所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日│104年7月7日│104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311號、104│字第6311號、104│字第5170、5370號│││年度速偵字第1302│年度速偵字第1302││││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審易字第││審││、1263號│、1263號│509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4日│104年9月1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簡字第730│104年度審易字第││││、1263號│、1263號│509號││├────┼────────┼────────┼────────┤││確定日期│104年9月22日│104年9月22日│104年10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5423號│字第5423號│字第5903號││├────────┼────────┼────────┤││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7)│7)│7)│└───────┴────────┴────────┴────────┘續上表: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3日│104年5月24日│103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170、5370號│字第5170、5370號│緝字第75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審││509號│509號│1479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22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中簡字第││││509號│509號│1479號││├────┼────────┼────────┼────────┤││確定日期│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6日│104年10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是││金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備註│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院檢察署105年度│││字第5903號│字第5903號│執緝字第120號││├────────┼────────┼────────┤││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7)│7)│7)│└───────┴────────┴────────┴────────┘續上表: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8日│104年3月11日│104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467號│偵字第388號│偵字第22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456│104年度審簡字第││審││1130號│號│1155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11日│104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456│104年度審簡字第││││1130號│號│1155號││├────┼────────┼────────┼────────┤││確定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2月8日│104年1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院檢察署104年度│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7034號│執字第6833號│執字第644號││├────────┼────────┼────────┤││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7)│7)│7)│└───────┴────────┴────────┴────────┘續上表: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5日│104年2月14日│104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648、3006、│字第1648、3006、│字第1648、3006、│││3059、3170、3171│3059、3170、3171│3059、3170、3171│││號│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11日│104年11月11日│104年11月1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易字第215││││號│號│號││├────┼────────┼────────┼────────┤││確定日期│105年1月5日│105年1月5日│105年1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金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彰化地方法││備註│法院檢察署105年│院檢察署105年度│院檢察署105年度│││度執字第435號│執字第436號│執字第436號││├────────┼────────┼────────┤││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7)│7)│7)│└───────┴────────┴────────┴────────┘續上表: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4日│104年2月2日│104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648、3006、│字第11434號│字第25319號、104│││3059、3170、3171││年度毒偵字第3590│││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審││號│2521號│263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11日│105年2月24日│105年2月26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15│104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號│2521號│263號││├────┼────────┼────────┼────────┤││確定日期│105年1月5日│105年3月28日│105年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是││金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院檢察署105年度│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執字第436號│字第5425號│字第5791號││├────────┼────────┼────────┤││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7)│7)│7)│└───────┴────────┴────────┴────────┘續上表:
┌───────┬────────┬────────┬────────┐│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日(聲│104年9月2日│104年1月22日│││請書誤載為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5319號、104│偵字第1472號│緝字第492至494、│││年度毒偵字第3590││496至498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審││263號│894號│156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26日│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263號│894號│156號││├────┼────────┼────────┼────────┤││確定日期│105年3月28日│105年3月21日│105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791號│字第2149號│字第2244號││├────────┼────────┼────────┤││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7)│7)│7)│└───────┴────────┴────────┴────────┘續上表:
┌───────┬────────┬────────┬────────┐│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共2次)│├───────┼────────┼────────┼────────┤│犯罪日期│104年2月7日│104年7月7日│104年8月6日、│││││104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492至494、│緝字第492至494、│緝字第492至494、│││496至498號│496至498號│496至49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審││156號│156號│156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105年3月22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56號│156號│156號││├────┼────────┼────────┼────────┤││確定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105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均是││金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244號│字第2244號│字第2245號││├────────┼────────┼────────┤││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7)│7)│7)│└───────┴────────┴────────┴────────┘續上表:
┌───────┬────────┬────────┬────────┐│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3次)││├───────┼────────┼────────┼────────┤│犯罪日期│104年8月18日│104年7月12日、│104年8月24日││││104年7月15日、│││││104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492至494、│緝字第248號│緝字第248號│││496至49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審││156號│503號│503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22日│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1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56號│503號│503號││├────┼────────┼────────┼────────┤││確定日期│105年4月19日│105年5月16日│105年5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245號│字第7814號│字第7814號││├────────┼────────┼────────┤││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7)│7)│7)│└───────┴────────┴────────┴────────┘續上表┌───────┬────────┬────────┬────────┐│編號│25│26│27│├───────┼────────┼────────┼────────┤│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8日│104年7月16日│104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48號│字第7219號│字第822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614││審││503號│512號│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21日│105年4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614││││503號│512號│號││├────┼────────┼────────┼────────┤││確定日期│105年5月16日│105年5月16日│105年5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814號│字第7807號│字第3095號││├────────┼────────┼────────┤││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7)│7)│7)│└───────┴────────┴────────┴────────┘續上表:
┌───────┬────────┬────────┬────────┐│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共2次)│├───────┼────────┼────────┼────────┤│犯罪日期│104年9月6日│104年9月19日│104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224號│字第1233號│字第24020、26167│││││、2734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14│105年度簡字第494│105年度審易字第││審││號│號│902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6日│105年5月4日│105年8月4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14│105年度簡字第494│105年度審易字第││││號│號│902號││├────┼────────┼────────┼────────┤││確定日期│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31日│105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095號│字第3187號│字第13992號││├────────┼────────┼────────┤││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編號1至3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月(105年執更463│││7)│7)│7)│└───────┴────────┴────────┴────────┘續上表┌───────┬────────┬────────┐│編號│31│3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日│103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4020、26167│字第25994號│││、273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審││902號│1900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4日│106年1月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902號│1900號││├────┼────────┼────────┤││確定日期│105年9月5日│106年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金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3993號│字第3073號││├────────┤│││編號1至3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105年執更4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