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3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3年度毒偵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肆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壹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為警查扣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淨重0.45公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小包驗餘淨重1.09公克,均係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