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8弄37號(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8月25日以93年度交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並於93年9月23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另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4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於95年3月24日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1580號駁回上訴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