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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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鐵門,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354條、第42條第2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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