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潘進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