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如附表所示共一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被告己○○
丙○○壬○○丁○○辛○○○癸○○乙○○庚○○ 葉麗玲 甲○○○戊○○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