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四四號
自訴人即反訴被告乙○○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良財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四四號
自訴人即反訴被告乙○○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良財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