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三號
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