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丁俊成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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