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33號上訴人 賴立娟 被上訴人 張貴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