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7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55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國賢 債務人 陳信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如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林育瑄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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