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陳雅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為罰金銀元伍仟元即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犯肇事逃逸、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竹交簡字第三七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二二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罰金銀元一萬元(聲請書誤載為新臺幣一萬元),緩刑二年確定,嗣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