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36號聲請人聯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政一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翊豪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捌佰肆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叁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㈢請 陳明 相對人為發票人之依據?(票據形式上觀之,相對人
似僅為欽泰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