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0號上訴人 林張安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椿松 間因本院一○五年度婚字第十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嘉